对北京隆达东方电器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时间:2017年12月25日信息来源:默认部门浏览次数:

1)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隆达东方电器有限公司

2)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0210160961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法定代表人姓名:荣喜元

4)处罚机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处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37

6)处罚事由:未按规定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7)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公积金法罚【20179

8)处罚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9)处罚类别:罚款

10)处罚决定日期:20171211

11)处罚结果:对被处罚人处以1万元行政罚款

12)当前状态:其他

13)救济途径:被处罚人可在收到决定书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数据更新时间:20171225

15)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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