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个人购买商品住房首次交存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事指南

  购房人在购买商品住房后办理入住手续前,应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提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依照商品住房办理。

  第一步,由向购房人出售住房的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管理中心注册,注册后办理房屋信息登记。

  提示:已注册开发企业,可直接办理房屋信息登记。

  1.开发企业注册

  ①开发企业单位经办人通过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ww.bjzxwxzj.gov.cn的方式,登录“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

  提示:通过www.48365-365.com(http://www.bjzxwxzj.gov.cn),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中“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网上业务系统”,也可登录“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

  ②在登录系统页面,点击 “未认证用户注册”,首先录入基本注册信息,包括经办人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经办人注册信息(其中包括手机号码、邮箱、临时用户名、登录密码及确认登录密码)。然后选择激活未认证用户的方式,可选择短信方式或邮件方式,其中,选择短信激活的,点击“获取短信验证码”并填写手机收到的验证码,之后点击“下一步”即可激活;选择电子邮箱校验方式激活,点击“下一步”,再登录邮箱,查收验证邮件并按其提示完成验证即可激活。激活成功后,页面显示单位“未认证用户”注册成功。

  提示:录入经办人注册信息中,“手机号码”用于接收短信验证码,“邮箱”用于接收验证邮件,“临时用户名”长度不超过20字符或数字且注册后不可修改,“登录密码”为8-20位的数字和字母组成。注册成功后,“临时用户名”和“登录密码”为未认证用户登录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③在注册成功页面,点击“登录”跳转到“未认证用户登录”页面,输入用户名、登录密码、验证码后登录系统。点击【维修资金-开发商注册申请】,录入单位名称、社会诚信代码、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其证件等信息并提交,成功后打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申请单》。

  提示:“社会诚信代码”信息应录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④开发企业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售房屋归属辖区的管理中心下属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办理单位注册审核。所需材料包括: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申请单》;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位及经办人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申请表》。

  提示:管理部负责其所在区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类业务,不交叉区域办理业务,其中,方庄管理部负责办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即亦庄开发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中关村管理部不受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具体地址可从www.48365-365.com(http://www.chenjizeng888.com)查询。

  ⑤审核通过后,管理部向单位经办人发放用于登录“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的认证用户密钥。

  2.房屋信息登记

  ①密钥插入电脑后登录“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录入“密码”进入系统。

  ②进入系统后,点击【维修资金(开发商)-房屋信息管理-新增楼盘登记】,按照小区、自然幢、单元、房屋四个层级录入相关信息项,逐级保存确认,并在完成房屋信息录入后提交。

  提示:录入信息时,可参考《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网上业务操作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该手册可在www.48365-365.com(http://www.chenjizeng888.com)常用下载栏目中下载。

  ③房屋信息提交成功后,返回到小区房屋信息登记首页,打印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房屋登记清册》。

  第二步,由开发企业单位经办人到管理部办理房屋信息审核及交存标准核定。

  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材料到管理部办理所登记房屋信息审核及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核定。所需材料如下:①预售项目的,提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现房项目的,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则提交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②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③加盖公章的《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房屋登记清册》一份。

  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可从管理部领取空白的《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

  提示:商品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独立式的为50元/平方米;多层的为100元/平方米;高层的为200元/平方米。多层住房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房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

  第三步,由开发企业登记购房人信息,并由购房人或开发企业到光大银行交存。

  购房人按照核定标准,或自行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网点交存,或将资金交由开发企业代为到光大银行网点交存。

  提示:光大银行网点地址可从网站查询。

  1.登记购房人信息并打印交款单据

  标准核定后,单位经办人通过“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登记购房人信息。登录系统后,点击【维修资金(开发商)-商品房交存登记】,经小区、自然幢、房屋逐级选择后进入交款信息录入页面,录入交款类型、交款方式等信息,确定交款房屋,添加房屋业主信息;添加成功后,打印《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清册(到户)》。

  提示:录入信息时,可参考《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网上业务操作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该手册可在www.48365-365.com(http://www.chenjizeng888.com)常用下载栏目中下载。

  2.购房人自行交存

  由购房人持《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到光大银行网点办理,可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交存资金;交存完毕后,领取《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3.开发企业代为交存

  先由购房人将资金交给开发企业,再由开发企业单位经办人持《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或《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清册》到光大银行网点办理,可通过现金或支票等方式交存资金;交存完毕后,领取《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并转交给购房人。

  提示:以现金方式交款的,交存完毕后即可领取专用收据;以支票方式交款的,交存完毕并资金到账确认后(一般在交存完毕3-5个工作日后)领取专用收据。交存完毕并资金到账确认后,开发企业可到管理部申领《预售商品住宅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号)和《关于修改〈关于修改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建法〔2016〕15号)等。

A+
A
A-
浏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