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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5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费调整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影响

  随着2015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费的上调,为保障职工权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2015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和基本生活费涉及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涉及贷款的有关政策和具体业务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最低工资和基本生活费的调整会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本次调整属于例行调整。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5〕44号)的规定,北京市2015年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1720元。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2015年4月1日起基本生活费标准每月不低于1204元。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3〕10号)规定,借款申请人每月偿还贷款后,保留的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北京市的基本生活费标准。自2015年4月1日(含)起,新受理的执行差别化政策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申请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1092元调整至1204元。

    

  二、调整基本生活费标准后,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影响的职工。

  以贷款期限30年为例,对于单身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部分在832元(含)以上的,不受本次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的影响。对于已婚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部分在977元(含)以上的,不受本次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的影响。月缴存额低于上述额度的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后,其贷款额度将略有降低。

   

  例如:缴存职工赵先生和孙女士为夫妻,贷款期限30年,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时间、首付款比例、抵押物评估价值等符合贷款要求。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部分之和为950元,调整前扣减2184元的生活费,其可以申请到120万元的贷款;调整后扣减2408元的生活费,其可以申请到115.3万元的贷款,贷款额度减少4.7万元。

    

  缴存职工张先生未婚,贷款期限30年,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时间、首付款比例、抵押物评估价值等符合贷款要求。张先生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部分为590元,调整前扣减1092元的生活费,其可以申请到80万元的贷款;调整后扣减1204元的生活费,其可以申请到77.7万元的贷款,贷款额度减少2.3万元。